论商标评审委员会存在的必要性
以下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组织机构设置:
以下是商标局的组织机构设置:
商标评审委员会(Trademark Review and Adjudication board)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案件评审工作,具体包括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撤销复审、无效宣告案件。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存在的法律意义。
以下是商标注册流程图: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也即,商标申请提交后,商标局经过九个月的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会做出一个行政许可行为,即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局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申请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并核发注册证书。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初审公告通知时间即为商标权作为私权利产生的时间,商标权本质上属于物权,具有物权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的权能,商标局初审完成,予以初审公告的时间即为商标权作为物权产生的时间节点,此后经过公告期,只要申请商标未被撤销,商标局即有授权的义务。
在公告期内,如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异议案件由商标局继续审理,商标局审理结果为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则商标局又作出了第二个行政行为,即撤销行为。
申请商标经过公告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申请商标 核准注册的,商标局作出核准注册的行政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无效宣告等案件的合法性:
1.商标评审委员会隶属于商标局,对于商标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一步审查其合法性缺乏合法依据,依据回避原则,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应当予以回避,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商标局的下属单位应当回避。
2.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理结果存在包庇商标局错误的极大可能性。
在审理无效宣告案件中,针对商标局已作出授权决定的商标,如果商评委作出与商标局相反的决定,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那么结论是同一个行政机关针对同一事件给出了两份截然不同的审理结果,而后一行政行为证实了前一行政行为的错误性,因商标局的错误授权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失,商标局理应履行国家赔偿程序,而事实上,通过商评委的审查,商标局错误的行政授权行为被免予国家赔偿。商评委客观上包庇了商标局的错误行政行为。
综上,商标局与商评委属于同一行政机关,由同一行政机关审查后作出完全不同的行政行为有悖社会公德,商评委不具有审理评审案件的合法性。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存在的经济效益。
首先,很多人批评中国司法腐败,那么商评委就不腐败吗?商评委审查员就可以做到公平公正审理吗?让我们看看下述报道:
近年来,商标局、商评委工作人员被双规、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不在少数,既然我们无法阻挡人性的贪婪,那么少几道关卡是不是就少几个人有贪污的机会。
其次,商标申请的道路上设置重重关卡是否有利于企业节约经济成本。
中国与国外商标申请流程对比,中国要经过商标局审查,公告期内他人提起异议的,商标局还要二次审查,审查结果有可能还要经过商评委的审查,好不容易注册了,他人提无效宣告的,商评委还要二次审查。事实上,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商标准予初审公告时,商标权已成为私权利,一个私权利,被行政机构又反复审查多遍,直接导致权利的不稳定性。
反观国外的机构设置,根本不存在商标评委委员会这一机构,申请商标经商标局初审公告后,之后再发生异议、无效宣告,均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这样既避免了同一行政机关反复作出不同裁决的情形,也减少了权利人维权的步骤,节省了时间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众所周知,我国企业的平均生命周期是2.5年,从企业设立的那一天提交商标申请,商标局经过九个月的初步审查,准予初审公告后,在经过三个月的公告期,即便所有程序都顺利进行,也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才能拿到注册证书。如果申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商评委审理驳回复审的期限是十二个月,即使驳回复审最终能够顺利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等公告结束拿到注册证书,也要二年到二年半的时间,这还不算在公告期内被他人提出异议,审理异议的时间,异议后审理异议复审的时间。一个商标审查的周期已经赶上企业平均生命周期了,但是很多企业都活不到平均寿命,也就是说,大量商标提交后,可能都等不到授权,企业就生命终结了。
虽然目前商标局加快了初审审查的进度,但是审查过快容易出错,如果这个商标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被商标局遗漏了,授权了,之后他人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再宣告这个商标无效,那么商标权人将竹篮打水一场空,商标专用权没了,国家也不会给你赔偿。尽管商标法明确规定,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是对于企业而言,不侵权就没有损失了吗,企业购买机器设备、招聘员工、租赁厂房及企业的预期利益,这些都是企业实实在在的损失啊,很多商标被宣告无效时,企业往往刚刚步入正轨,前期的投资根本还没有回本,更别提后期的盈利了,而国家是不会赔偿你一分钱的。
我们这个国家的法律就是这么有意思,法律总是突破道德底线,道德说:谁犯了错,谁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商标权人的错,他就应该承担责任,但这个错误是商标局造成的,就因为法律规定被宣告无效前,不用赔偿别人,商标权人的损失就被一笔购销了,唉。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结论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设立完全没有必要,建议撤销。